數據資產:
“新經濟的氧氣”,如何入表?
文/劉曉春 肖蕾
劉曉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
肖蕾|開泰遠景基金(香港)投資負責人、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青年研究員
早在 2006 年,英國數學家克拉夫特·希爾德(Clive Humby)就曾預言:“數據是新的石油”。2024 年 9 月初,PayPal 全球副總裁在外灘峰會上,將數據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將其比喻為“新經濟的氧氣”。
數字化浪潮至今,數據確已成為推動經濟增長和商業成功的關鍵要素,如同工業革命中的石油一樣舉足輕重。企業,甚至國家,都將數據視為提升生產力的重要抓手、新經濟發展的源泉。數據對企業經營和社會經濟的驅動作用,逐漸具備了生產要素的屬性。因此,將數據定義為資產、并將其計入會計報表,成為近年來的熱點話題。
回顧過去幾百年的經濟發展史,會計作為描述經濟活動的“貨幣語言”,一直在記錄和反映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企業的銷售、采購、投資、融資等經營活動,都需要通過統一的會計語言進行記錄和反映。會計報表作為一套成熟的會計核算規則,能夠有效、科學地反映企業的投入、產出、損益等情況。隨著經濟形態的不斷升級和社會運行方式的演進,會計核算規則也在不斷完善,為外部利益相關者提供了洞察企業經營狀況的窗口,使經濟活動得以有序化、立體化地呈現。
然而,數據不同于石油,它看不見摸不著,數據的無形特性使其難以像傳統資產那樣直觀認知,要實現數據資產的科學入表,面臨諸多挑戰和難題,但對于適應新經濟時代的發展需求而言,又無疑是必經之路。因此,會計核算規則亟須做出適應性調整。
本文嘗試厘清其中的關鍵問題,并提出一些可操作建議。
從目前各方面數據入表的探索看,入表的目的大致有三個:
一是改善資產負債表。
這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增加數據資產提高企業總資產規模,另一方面降低資產負債率;
二是通過增加資產以獲得更多融資。
這是降低資產負債率的另一面;
三是以數據資產作質押獲得融資。
這可能是各方面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最現實的目的。
暫不討論這些目的是否合理,先探討為實現這些目的可能遇到的問題和風險。
所謂數據資產,本身就是一個邊界和內涵都非常模糊的概念,似乎所有可以被數字技術數字化的信息都可以稱為“數據”。這些數據,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可能有作用,也可能沒有什么作用;可能可以直接改善和提高生產、經營、銷售和管理的效率、效益、質量等,也可能起到一些間接或輔助的作用;有些可能成為產品或服務的組成部分,有些則可能直接作為可出售的產品或服務。
這種多樣性決定了不能簡單地將所有數據都視為資產,更不能不加區別地將其入表。
現有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除了現金和存款,基本上都是企業投入生產和運營的成本和應收款(投資也可視為一種應收款)。如果是購買的數據,其成本本來就已入表,無非是歸屬科目問題,對改善資產負債表并無實質性影響。目前財政部的指導意見是按數據使用性質在存貨、無形資產等會計科目下設子科目進行核算。
如果以資產數據入表,則更為復雜。
如果生產這些數據有明確的成本投入,以成本入表便順理成章。但如果這些數據的生產成本難以計算,或投入很少卻要以較高的估值入表,那么入表的必要性和意義就值得商榷了——取決于這些數據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一種情況,這些數據成為產品或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甚至直接就是可供出售的產品或服務,這樣的數據作為資產是毫無疑義的。第二種情況,這些數據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如改善企業內部管理流程,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增加了盈利。這種情況下,盡管數據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不足以作為資產入表。比如,廣義上,企業的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手冊等都是數據,雖然制定這些規章制度等的人工成本已經入表,但這些數據本身沒有必要作為資產入表。第三種情況,單純將企業內部數據歸總作價入表,但對企業經營管理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后兩種情況的入表資產,會帶來風險隱患。
將不適合作為資產的數據入表,會導致資產虛增。為了平衡資產負債表,企業要么增加負債,實質上提高了資產負債率,擴大經營風險;要么虛增權益,同樣導致企業經營數據失真。這種失真可能誤導企業管理者和金融機構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進而導致決策失誤。
在數字經濟時代,將數據資產入表并作為質押品獲得融資成為很多企業的一種期待。然而,“數據資產”能否承載這種期待?
首先需要明確,并非所有資產都適合作為融資的抵押物或質押品。一
項資產若要成為合格的抵質押品,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一是資產本身具有足夠且穩定的價值,即必須是真實的、為市場所認可的價值,而不僅僅是報表上所記載的價值;二是具備明確的權屬。所謂明確的權屬,是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完全轉移的權屬;三是具備可交易性,即方便變現以歸還債務本金與利息。
因為必須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目前資產負債表中的大多數“資產”都并不能作為債務的抵質押物,而對于“數據資產”,更需要做具體的分析。我們從數據的三個重要不同點來入手剖析:
資產包括多種類型,數據作為一種新型資產有其獨特性。傳統“資產”中除了現金與存款等,還包括生產經營中的耗材。耗材會隨著生產經營不斷消耗,直至消失。而數據則不同,它不會消失,反而會不斷增加。但由于生產經營活動性質的差異,數據對生產經營的價值變化很大。有些數據的價值會越來越大,有些則可能用過一兩次就失去價值。
固定資產是另一類重要資產。它們的價值通常逐步減少,采用折舊法計算。部分固定資產如房屋可用公允價值計算。這些資產最終都需要進行殘值處理,從而實現從價值到實物的歸零。數據不屬于固定資產,可能需要根據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理論上,數據可以刪除歸零。但實際上,數據可以永久保存,只是其價值難以確定。
當數據作為可出售資產時,類似產品或服務,但有顯著不同。傳統產品和服務,每次出售都是獨立的交易,賣掉了賣家手里就沒該產品或服務了。而數據出售后,出售者仍然擁有該數據,并可以無限量出售。這給會計核算帶來了問題:當出售數據資產獲得收益時,資產端應如何減記?如果作為“服務”出售,就不存在可出售的資產,因此不需要減少存貨,也就沒有理由將服務性數據作為資產入表。
資產中還包括應收款、收益權和投資,代表未來的可能收益。數據似乎不具備這種屬性。某些數據可能產生收益,但多為服務性收入,情況如前所述。
以上可見,數據作為資產可以設定記賬價值,但多數是內部使用數據。當作為抵押品或質押品時,其價值難以準確衡量。這些特點使數據資產在會計處理和價值評估方面面臨獨特挑戰。
上述提到,數據交易與傳統商品交易有顯著差異。傳統交易中,所有權和使用權會完全轉移。一方獲得,另一方就會失去。但數據交易不同。數據出售后,賣方仍保留所有權和使用權——至少目前法律上沒有這種約束。因此,數據可以被重復出售。原始賣家可以繼續出售,買家也能轉賣。這意味著數據資產的權利可以授予或出售,但難以徹底轉移。賣方在出售后仍然擁有數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在抵押質押方面,數據資產也很特殊。傳統資產抵押時,銀行行使權利會導致出質人失去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對出質人有約束力。但數據資產作為質押品時情況不同。即使銀行行使質押權,借款人仍能使用該數據。數據資產的權屬難以徹底轉移。這種質押從一開始就對借款人缺乏實質約束力。
這些特點使數據在交易和抵押中面臨獨特挑戰。無論是法律還是實際操作,都需要新的應對方式。
近十年來,國內各地設立了許多數據資產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但幾乎沒有成功案例。原因在于交易方式需要與交易標的相匹配。交易方式大致可分為“集市交易”和“交易所交易”?!凹薪灰住敝饕槍ω浳?,而“交易所交易”主要針對金融性產品。
貨物交易涉及實物本身。每種貨物有自己的標準,以自身價值定價。交易完成即意味著交割完成。此時,不僅法律上的權利發生轉移,物品也會在空間上轉移。雖然有人會倒賣,但總體上同一件商品在市場上不斷買進賣出是比較少的,故而貨物交易適合廣義的集市式交易,比如集貿市場、百貨公司、批發市場,以及非有形市場的買賣雙方的直接交易。貨物權屬清晰,有些適合保存和快速處置,可作為債務抵押物。
金融性交易,交易的是權益,包括債權、股權、物權、收益權等,比如債券、股票、期貨及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的是證券背后資產的價值及其未來可能的收益。交易完成后,交割的是權益,不涉及實物。因此,同一交易標的可在交易所反復買賣。這類交易品通常有活躍市場,可作為債務的抵押或質押品。
大宗商品市場較為特殊。它源于批發市場,但已有所不同。這類商品是社會基礎物品,內部可標準化。交易時可交易物權,不對應特定物品。這一特點使得大宗商品物權可在交割前買賣,形成了如芝加哥和倫敦交易所的金融性交易。
數據資產交易涉及數據本身,類似貨物交易,但自身不增值。它不適合交易所掛牌交易。各
地成立數據交易所的目的是希望數據能像金融產品那樣交易,但效果不佳。如前所述,數據也不同于其他貨物,同一買家不會重復購買相同數據。因此,一些交易所轉向備案交易,但交易依然冷清。
而訂閱服務如報刊、金融信息等,雖可歸類為交易,但屬于服務貿易。訂閱者購買的是動態變化的信息,難以標準化。這些數據本身不產生價值,價值體現在應用中。這不是金融性交易,與數據交易所期望的交易不同。信息提供商可以向多人出售同樣信息,其系統可作為債務抵押物,但所售數據本身難以成為抵押物。目前許多科技公司探索的 SaaS 之類的服務,實質上就是服務性交易。
此外,目前艱難前行的碳交易市場遭遇的問題,有些也與數據資產交易的困難類同。當然,碳交易市場還有其特殊性,比如,理論上,由于要實現雙碳目標,碳交易市場會是一個逐步消亡的市場。
資產要成為債務質押品,需具備明確可轉讓的權屬、可實現的價值,且易于交易。從以上分析可見,目前大部分數據資產的可交易性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
數據資產入表,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這條通往數字經濟的道路上,還有不少“攔路虎”。
首先,發展數字經濟就像是在玩一場大型戰略游戲。我們的目標是利用數字技術和數據這兩大法寶,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讓企業如虎添翼,提高企業效能。若不明確這一根本問題,僅在表面現象上喊口號并據此研發,不僅會浪費寶貴的資源,還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其次,明確數據資產入表的目的,是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負債經營狀況。 “入表”真正目的是給企業“照鏡子”,如實反映經營狀況;而不是給企業穿上“隱形衣”,玩數字游戲,以虛充實,掩蓋甚至增加風險。數據即便不“入表”,也能發揮它的魔力,驅動經濟,改善經營。
特別是一些地方城投公司等融資平臺,將地方政府的一些數據包裝入表,這些數據既不能改變城投公司等融資平臺的經營模式,還可能給政府一些敏感數據帶來安全問題。如果城投公司等融資平臺將政府公共數據作為強制收費項目,將惡化營商環境和政府服務效能。如果以此數據資產質押融資,則將在原有隱性融資風險基礎上疊加風險。
有關監管部門一開始就應高度關注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風險。
第三,需要將“數據”進行科學分類,明確可入表資產的定義、性質、會計科目和核算規則?,F在,“數據”這個概念已經成了雜貨筐,啥東西都可以往里裝。數據的內涵豐富且復雜,不同的數據在生產、經營、管理、研發、銷售等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各個環節中作用各異,并非都具備價值或入表條件。即使入表,也需根據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歸入不同資產科目。對數據進行科學分類,明確哪些可以入表,屬于什么性質,該放在哪個會計科目,以及如何核算。這樣才能讓數據資產在企業財務報表中各就各位,各司其職。
第四,讓部分數據資產“華麗轉身”,探索部分數據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真正實現交易所上架交易。交易所交易產品的特殊性在于交易的是證券化資產,而非物品本身。數據已有成熟的服務性交易和集市式交易方式。隨著數字經濟發展,具備自身增值能力的數據資產可通過證券化在交易所交易。這需要從金融專業角度探索?!叭氡怼焙翢o疑問是這類資產的前提,而上架交易則使這類資產具備作為質押物的基本條件。“入表”是登臺的門票,而能“上架”交易,則是數據資產成為合格抵押品的通行證。
最后,需探索可交易數據資產的權屬實現方式。這里的“權屬”不是目前一般在討論的數據所有權、使用權等。比如,個人行為數據,是屬于個人的,但個人并不采集和保存自己的行為數據,甚至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數據。采集者采集了個人的行為數據,加入了采集者的勞動成本,也應該有所有權、擁有權或使用權和處置權等。
這里的“權屬”是從商業交易角度講的單一的、完整的、可轉移的交易品的所有權或權益。單一的,是指一個數據產品的所有權、使用權或權益不被不同所有人分別持有或授權。完整的,是指一個數據產品所規定的權益是完整的??赊D移的,是指數據產品一旦完成交易,其權屬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出售方不再擁有該數據產品的任何權屬。要讓數據資產變成一個完整的、可以整體轉讓的“商品”。這是數據資產可以證券化的基礎,也只有這樣的數據資產才可以作為債務融資的抵押品。
···
數據資產入表不僅涉及會計核算的技術問題,更關乎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解決這些問題,無疑是一場智力與創新的馬拉松。但只有跑過這些坎,才能真正釋放數據的價值,讓數據這個“新經濟的氧氣”為我們的經濟社會注入更多活力。
內容來源|《哈佛商業評論》中文版2024年10月刊
責編|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