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轉型研究》??傲诳镌诎l行后收獲了強烈反響,得到了產業界的一致好評。日前,《產業轉型研究》??谄咂诳镆颜娇l。本公眾號會對《產業轉型研究》??谄咂谥兴珍浳恼逻M行持續報道,歡迎各位讀者關注。
本文為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趙易凡、關瑞玲聯合發表于《產業轉型研究》???2022 年第 12 期 總第 340 期的文章,特此分享,以饗讀者。
△《產業轉型研究》專刊第七期
國內大數據交易平臺分析
文/趙易凡 關瑞玲
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
據 2021 年 4 月,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報告》(以下簡稱《發展報告》)指出,“2020 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達到 545 億元,‘十三五’期間市場規模復合增速超過 30%;‘十四五’期間,這一數值將突破 1749 億元”。
2021 年 4 月國家工信安全中心發布的《發展報告》顯示,在數據開放共享方面,國家電子政務網站接入中央部門和相關單位共計 162 家,接入全國政務部門共計約 25.2 萬家,形成了國家共享平臺。31 個國務院部門在國家共享平臺注冊發布實時數據共享接口 1153 個,約 1.1 萬個數據項。國家共享平臺累計提供服務 9.12 億次,服務對象包括,國家 27 個國務院部門、31 個?。▍^、市)以及新疆兵團。國家共享平臺的服務內容包括:身份核驗、不動產登記、人才引進等業務。數據開放平臺達到 142 個;有效數據集達到 98558 個。
為促進數據開放與共享,國家陸續出臺多項政策法規,國務院在 2015 年 9 月發布《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以推動數據的流通與應用。2016 年,《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出臺,進一步加強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管理與應用。2022 年 1 月國務院發布《“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的發表,強調充分發揮海量數據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促進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除了國家層面,全國各省市也發布了地方性“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對數字經濟發展作出進一步規劃:
上海在 2021 年發布的《上海市全面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十四五”規劃》中提到,上海全面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取得顯著成效,對標打造國際一流、國內領先的數字化標桿城市,基本構建起以底座、中樞、平臺互聯互通的城市數基,經濟、生活、治理數字化“三位一體”的城市數體,政府、市場、社會“多元共治”的城市數治為主要內容的城市數字化總體架構。
打造國際化,全球領先的數據交易平臺,推動數據資產化的實現,吸引全球數字經濟百強企業入駐北京數據平臺,形成國際數據樞紐,在數據跨境流通領域做到一些先試先行。積極推動數據標準制定,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打好基礎,成為數字經濟全球化的標桿城市。
建成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國家樞紐節點、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創新試驗區、西部數據創新應用產業集群高地(“一紐”“一區”“一集群”),貴陽貴安成為引領全省、輻射周邊、示范全國的大數據產業發展示范區。數字產業健全高能。建成以投資規模超千億的數據中心集聚區、產值規模超千億的電子信息制造業產業集群、營收規模超千億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產業集群為引領的數字產業體系。到 2025 年,培育 10 家產值規模 50 億級電子信息制造業企業,6 家收入規模 50 億級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
數字融合賦能興產。大數據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貴陽貴安產業數字化轉型取得重要進展。到 2025 年,大數據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發展水平指數超過 60,在優勢特色領域建成 10 個以上的綜合性及行業性工業互聯網平臺,數字經濟典型應用場景累計數量達到 1000 個。數據要素市場全國一流。
貴陽貴安成為政府數據、金融結算數據、公共安全數據等全國重要數據要素匯聚地,初步建成包括數據、算力和算法等新型要素的全國一流數據要素流通體系,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機制創新走在全國前列,探索出數據要素市場化的貴陽貴安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針對個人信息收集、存儲及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并重點在保障數據安全,保護數據所有方合法權益,規范數據使用,促進數據開發應用,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我國對數據安全的重視性。
國家陸續出臺多部法律法規確保數據安全,其中包括,2018 施行及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范圍;中國人民銀行在 2013 年出臺的《征信管理條例》中提出了針對征信機構的數據利用管理辦法,尤其增加了相關機構在采集、處理、加工個人信息時的若干條準則;2020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針對個人信息權進行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經營者規定了其需要遵循的原則與義務。各項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保障了個人信息的使用、收集、交易的安全性。
為促進數據的流通交易與應用,充分挖掘數據價值,我國各地陸續出臺了多項地方性數據法律法規。其中包括貴州、上海、天津、海南、山西、吉林、安徽、山東、福建、黑龍江和遼寧等 18 個省市公布了數據條例,部分地區還出臺了大數據條例、數據條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各地基于自身產業優勢和發展方向,以促進數據利用和流通為基本定位,爭先布局數據產業發展。
數據跨境流通涉及國家主權、數據主權,為保障數據安全,國家陸續出臺多項法律措施。如 2017 年,《信息安全技術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指南(草案)》對數據出境規范化管理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與準則。
2019 年 7 月,國務院公布第 717 號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嚴格規范了人類遺傳資源(具體指由人類遺傳材料產生的數據信息)的采集、保存、利用以及數據流通至國外等一系列內容。2020 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針對金融數據存儲、出境類型、出境要求提出明確規定,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把數據列為生產要素,確立了數據要素對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明確了數據要素市場制度建設的方向和重點任務。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上,提出要加快數字化發展,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202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遠景目標綱要》正式發布,提出迎接數字時代,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網絡強國建設,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2022 年 4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特別指出:要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2022 年,《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指南》指出,“要求加強數據匯聚融合、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動,結合實際統籌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數據平臺建設,積極開展政務大數據體系相關體制機制和應用服務創新,增強數字政府效能,營造良好數字生態”。
2022 年,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報告中提出要建設數字中國,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同年 12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要在保護國家數據、個人信息以及商業涉密信息的同時,促進數據的合規高效利用,要積極參與國際數據標準規則的制定,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
數據交易的典型模式為數據交易平臺模式,該模式通過構建數據交易平臺,吸收第三方數據,撮合數據供給者和數據需求者發生數據所有權交易,并獲取交易的服務費。數據交易模式是早期的數據流通模式,但由于我國數據確權相關法律法規不明晰,該模式有較高的數據安全風險,較難保護數據所有者利益,因此近些年來該模式增長開始逐漸放緩。
數據交易模式大體上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基于數據分析結果的交易,根據需求方提出需求,進行客制化分析,原始數據經過清洗、分析、建模、可視化等過程,形成最終結果并用于交易;第二類是基于數據產品的交易,將生產、采集得來的數據進行處理,形成數據產品進行交易;數據產品的交易模式還包括對于購買來的數據進行脫敏等加工處理,最后形成可交易的數據產品;第三類是基于以中介模式為產品的交易,數據交易平臺可作為中介方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并撮合交易,從中收取部分中介費用。
總體來看,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還面臨一些挑戰,總結如下:
政府數據歸集有待加強,開放程度不高。當前多數政府部門還未做到數據的統一歸集管理,對其所擁有的數據資源還處于混沌或無序管理狀態。由于缺乏對數據資源盤點,形成了其可使用數據數量和質量較低的情況。政府數據開放不足,開放數據集規模僅為美國的 11% 左右。
社會數據資源分布格局變化,政企之間和企業之間數據流通困難。我國的數據資源分布在逐漸發生變化,據相關研究報告數據表明,80% 的數據由企業主導掌控,而政府數據總量占比僅達到 20%。當前,政府面向社會公開共享數據還存在一定難度,數據對接存在壁壘,數據要素的流通共享面臨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于政府的數據難以與社會共享。當然,由于國內數據交易所在初期建設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和實施路徑,數據確權、定價以及數據交易還存在發展壁壘,目前還在探索階段,政府與企業之間、社會機構之間甚至企業部門內部,都難以共享彼此數據,獲取數據渠道也存在障礙。
從交易產品來看,我國數據交易平臺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產品以“粗放式”為主,以數據采集、數據標注為主,數據的開發程度不高,數據價值未能被充分挖掘。目前我國的數據提供方主要包括數據供應商,如互聯網大廠、通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在市場上,數據交易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導致數據擁有者不想拿出數據進行交易,缺乏積極性。
從交易市場來看,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存在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場外交易缺乏條理與安全性,無法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場內交易發育尚不充分,無法帶動整個數據交易市場。
國家信息中心大數據發展部的研究數據表明,我國現有的數據交易平臺整體來看,交易量較小,且利潤單薄,部分平臺甚至處于半停運狀態。貴陽、北京、上海三大數據交易所的交易仍處于起步階段。
目前,我國各地的數據交易中心往往采用政府主導組建、企業參與運營的模式,同質化競爭較為嚴重,甚至存在同一地區有多個功能及提供服務同質化數據交易機構。然而因地域限制,且各省市之間規則體系均不相同,各地的數據交易所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平臺,各交易所之間數據及服務也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統一的數據市場交易規則和定價機制,各地的大數據交易所尚未達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導致數據交易難。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近年來各互聯網大廠對用戶的數據擁有控制權,且壟斷現象頻發,各企業之間數據難以互通共享,百度、阿里、京東等龍頭企業之間競爭激烈,這無疑阻礙了建設全國統一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方向,加劇了數據要素市場的離散化、碎片化。
主要原因如下:
數據上升為生產要素這一理念是逐步形成的,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數據如何成為要素、數據要素的特征、數據要素市場化的內涵、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機制等一系列基礎理論和發展理念逐步建立并仍在不斷完善當中。
比如數據確權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數據權屬相關的法律法規,數據的所有權界定較模糊。無論是我國還是國際社會,對數據的采集、應用、存儲、處理、使用以及流通等過程也未達成共識,導致大數據產業發展存在數據權屬不明晰,數據流通共享存在安全風險等問題,阻礙大數據產業發展。
比如數據價值化的內涵問題。之前,數據更多地被當作一種生產資料,價值實現比較初級。隨著數據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不斷滲透,其展現出更加豐富、更加多樣的價值,數據可以成為核心資產,數據可以成為新的資本。
數據是信息的載體。數據交易的本質是數據內容以及權屬的轉移。比起實體物品交易,數據是無形的,且不發生有形的交易。數據交易的核心是價值的交換和所有權的轉移,因此為確保交易雙方之間能夠順利交易,應建立交易雙方的相互信任機制。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具有權威性、統一、成熟的數據流通交易運行機制及完善的市場環境,數據交易的各個環節仍存在不確定性,因此難以建立互信機制。
在準備交易前,如何保障數據質量、確保交易雙方的誠信度以及保護敏感數據安全等問題,需要一套規范的、合規的評估機制,保障數據的合規性。在交易過程中,需要盡快形成統一的定價機制,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收益;同時,建立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評估機制,避免數據交易潛在風險。在交易后,數據從賣方轉移至買方,但由于數據本身的產品特殊性,雙方無法控制數據后續的使用和流向,因此在數據交易后,應形成第三方監管機制,可以確保數據買賣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數據交易市場的活力源于參與各方的持續動力,而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激發市場交易參與度,鼓勵數據擁有者和數據需求者進場交易。目前,有效的激勵措施包括設立獎酬機制、搭建良好的工作環境以及設立相應的監管機制和懲罰性措施,以確保和規范組織及個人的行為,對其進行引導。激勵要明確、公開、直觀、合理、及時、獎懲結合。數據交易市場的激勵機制包括政策激勵、市場激勵和道德激勵等,其中市場激勵是核心。
比如數據要素市場化的重要目標是要實現數據資產的價值增值,金融是推動數據資產價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有代表性的金融激勵手段是以數據資產為核心形成的質押融資、保險、擔保、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是十分重要的市場激勵手段;而以往的數據交易市場欠缺金融創新服務。
比如數據作為國家戰略性、基礎性資源,關系到個人隱私、企業機密、國家安全,需要成熟的政策環境。當前,在國家層面,頂層法規體系仍不健全,數據資產缺乏上位法,無法計入會計報表。在地方層面,也缺乏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法規。
04 缺乏有效解決確權、定價、安全、可信等問題的技術手段
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需要解決數據確權問題。數據要素不同于實體商品,數據本身是無形的、可復制的,其交易形式主要表現為價值和權屬的轉移。目前,由于規范的市場機制尚未形成,行業內數據交易亂象叢生,場外交易更是“誰采集,誰擁有”,非法獲得及出售個人隱私信息,數據擁有者的產權、知情權、隱私權和收益權得不到保障。傳統的確權手段采用提交權屬證明和專家評審等模式,但是缺乏技術可信度,且存在篡改等不可控因素。大量潛在數據供給方不敢或不愿進場交易。
數據流通交易過程中,如何切實保障數據安全、實現可信交易等,也是必須要重視的問題。上述種種,都有待于找到有效的技術手段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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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產業轉型研究》2022年第12期 總第3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