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信用不同于城市的信用,城市居民的信用可以通過商業信用加以體現,也就是居民可以憑借個人的身份信息在人民銀行查詢到個人的征信,然而由于農民的財產特性、以及農村生產模式的特性,使得是否有銀行貸款、是否有違約記錄這些信息不足以約束農民的生產行為,進而容易導致農民發生各種不守信行為。因此,應該構建更適合農村特點的信用體系,我們所提倡的是農村三級信用體系,包括如下:
第一級是從農民個人自身進行信用約束,這和城市居民的商業信用體系規則基本相同;
第二級是從農戶(一個生產單元)進行信用約束,通過農戶內各個農民之間進行互相制約,農戶內的一個農民不講信用,會影響到這個農戶內其他成員的信用,比如影響子女的入學等等;
第三級是從合作社層面進行信用約束,以一個合作社包含5個農戶為例,一個合作社內,如果有一個農戶的一位農民不講信用,那么這個合作社內的其他所有農民的信用都會受到影響,這樣就會促使該合作社內所有農民共同維護這個合作社的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