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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九霖:數字產業化對我國稅收貢獻度的研究|《產業轉型研究》專刊報道

    2022-06-16

    導 讀

    《產業轉型研究》??八钠诳镌诎l行后收獲了強烈反響,得到了產業界的一致好評。日前,《產業轉型研究》??谖迤诳镆颜娇l。本公眾號會對《產業轉型研究》專刊第五期中所收錄文章進行持續報道,歡迎各位讀者關注。

    本文為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產業轉型顧問委員會委員、北京約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陳九霖發表于《產業轉型研究》???2022 年第 5 期 總第 333 期的文章,特此分享,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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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產業化對我國稅收貢獻度的研究

    文/陳九霖

    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產業轉型顧問委員會委員、北京約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根據《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1年)》發布的數據,我國數字經濟產業規模已躍居世界第二,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動力源泉。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以實物商品和實體服務為基礎的稅制結構不斷涌現,以數字經濟為基礎的稅務主體也隨之出現。因此,稅收范圍、征稅原則、利潤分配方式等諸多問題需要得到解決。

    新的數字經濟技術、新的業態和模式,對我國的稅務征收管理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例如,網絡和數字化的應用優化了稅收管理工具,顯著地提升了稅務部門的稅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運用區塊鏈技術建立稅務征管模式,提高了稅務征管的效能。

    但與此同時,各國現行的稅制是基于工業化發展基礎建立的,面對數字經濟的沖擊,稅收的征管制度已經出現了不適用的狀態。比如,無形資產已成為我國稅收基礎流失、企業利益轉移的最大受害者;稅收和稅源不相匹配,影響企業間的公平正義等。另一方面,經濟的數字化使得貨物和服務能夠更便利地供應全球,但也由此產生了重復征稅和無意中的雙重不納稅問題,跨國界特許經營費征稅的權利分配原則也遭受質疑。

    在我國大力發展數字經濟的大背景下,本文重點研究數字產業化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探討提出我國的應對舉措和建議。希冀這些對策性建議有利于完善我國的相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提高我國在數字化稅收方面的征管效率。

    數字產業化發展

    對我國稅收的貢獻度分析

    中國信息通訊研究院在《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年)》中指出:“數字經濟”包括數據增值、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管理數字化等四個方面。其中,數據增值,是以數據為核心的生產要素,促進了數字經濟的發展。數字產業化主要有:電子、電信、通信;信息產業,如軟件服務;產業數字化是指新一代信息技術(如:互聯網、大數據等)與實體經濟相結合,從而提高產品的產量和生產率。

    自 2017 年起,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開始按年度出版《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對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情況提供了詳實的參考依據。數據顯示,我國的數字經濟規模持續擴張,其發展速度遠遠超過了名義 GDP 的增長率。2016-2020 年,數字產業化在全國范圍內的比重接近或超過了 20%,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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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礎上,本文對 2016-2018 年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四個行業的稅收收入分稅種、行業收入進行了統計,用數字化產業在稅收收入中的占比來分析數字化產業發展的稅收貢獻度。

    從圖表中可以看出,2016-2018 年,數字化產業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平均分別為 3.50%、3.79% 和 3.66%。 而事實上,數字經濟到 2020 年規模已增長至 39.2 萬億元,占 GDP 的比重也增加到 7.8%,可見數字化產業在稅收中占比遠低于產業發展帶來的 GDP 增量,說明現行的稅制并不能充分反映數字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失衡狀態。

    數字產業化稅收貢獻度不足的原因

    01

    數字收入較難衡量,存在不確定性

    數字支付的新手段多是跟隨互聯網產生并發展的,主動權掌握在互聯網公司手上,所帶來的支付方式、貿易方式等的轉變,讓稅收收入定性難上加難。例如,云計算服務提供商對服務器空間的租賃業務,其收入是屬于租金收入、技術服務費收入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仍存在爭議。這一問題不僅影響國內,當跨境貿易也出現難以定性的收入主體定性問題時,將對貿易雙方國家的納稅管轄產生影響。如上所述的租賃服務,涉及在一國設置服務器,在另一國提供服務,也會涉及雙邊國家收入主體確認問題,不同收入對應不同稅種,稅收身份、稅收待遇等會有極大不同,對企業、對國家都會產生影響。

    02

    我國對數字經濟相關行業存在稅收政策傾斜

    為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國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其中,包括對企業的研究、技術的支持;現代服務業以信息技術服務為代表,采用6%的低稅率,對其自主研發和制造的軟件產品的稅負超過 3% 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關于企業所得稅,對于高科技公司、技術先進的企業,適用 15% 的優惠稅率,職工的教育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8%,軟件企業從盈利年開始,實行兩年免稅,三年減半,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技術轉讓條件的居民企業,其技術轉移收入在 500 萬元以下,可以免除,超過 500 萬元的,可以減免一半。同時,對于居民企業的研究和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我國在對數字經濟相關產業進行稅收優惠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收入。

    03

    數字經濟相關的稅收制度不夠健全

    數字經濟的產業鏈較為復雜、專業性強,很多新興領域處于監管的空白地帶,缺乏具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尤其是在跨境交易和稅源管理上,全球都面對制度缺乏的困境。針對因免稅而造成的稅負不公和稅款損失問題,《京都協定》規定了“極小門檻”和其他稅收優惠措施。我國電子商務平臺不斷完善,出口低值包裹的進口量與日俱增。海關對低值商品實行免稅政策,造成了外貿企業的稅收損失。

    在直接稅收方面,數字技術使得在區域內進行貿易更為方便,但是,卻依然基于傳統商品貿易的稅收規定進行收稅,例如,依據申請登記地點收稅。在數字經濟的大環境下,納稅人的實際行政機關所在地、收入來源的認定標準等,都面臨著挑戰。數字貿易是一種虛擬的、非中介的,它的數字化業務模式使得在很多情況下,不需要建立一個實體,而僅僅通過建立一個虛擬的銷售場所就可以進行跨境交易。互聯網和使用者的貢獻所帶來的利潤沒有被列入稅收范疇,而云計算、3D 打印等新的數字經濟業務模式,則可以很好地判斷收入的類型。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相應的度量指標。

    04

    物理邊界打破使常設機構原則不再適用

    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一般來說,只有非居民企業在收入來源國構成常設機構時,收入來源國才能獲得相應的征稅權。而成為常設機構的前提,就是要有固定的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但是,數字經濟帶來了經營環境的更新,在互聯網的加持下,企業發展不再拘泥于一個現實的地點,可以選擇更加豐富的經營形式,甚至可以在線上選擇多種類型。在這一背景下,經濟活動本身和價值創造有可能出現在不同地點,二者不一定存在對應關系,使得傳統的屬地課稅聯結度規則出現了不適用的狀態。另一角度來說,數字化的發展帶來的剩余價值的增加,更加依賴于互聯網技術及信息傳輸,這些價值不能由現實中設置的機構做等量體現,這種業務功能定位與價值創造不相匹配,直接影響到稅基的判斷,某種程度上也導致了稅收的減少。

    05

    稅收主體難以界定給征收管理帶來影響

    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得各方的交易溝通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數字化的渠道即可解決,交易的雙方能夠互相隱匿個人的相關信息,互不相識。因此,交易難以界定納稅主體,容易產生偷稅漏稅行為。即使找到了主體,稅收征管機構也難以有效地追溯交易過程或者經營活動的真實性,核實稅種、稅率、稅額,從而帶來了監管難度的增大。


    提升數字經濟稅收貢獻度的相關建議

    數字經濟已經從野蠻生長邁向有序發展,在這個過程中,要進一步提升數字經濟的稅收貢獻度,就需要完善相關制度要求,適應發展需要理順稅制,發揮好稅收導向作用,引導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此,提出如下 3 條建議:

    01

    健全數字經濟相關稅收制度

    在稅收主體方面,建議考慮聯合當地的數字平臺,通過對當地支付方式的選擇等數據要素,對稅務主體進行判定;通過用戶數量、在線合同簽訂數量和金額、用戶數據收集數量,來判定其是否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對符合條件的主體,可以使用修訂后的利潤分割法、零星分配法、修訂后的核定收益法等進行征稅。

    在稅種上,可考慮擴大消費稅、零售稅或銷售稅的征收范圍,或者新建稅種“數字稅”,滿足零碎交易征稅所需。隨著數字化交易帶來的扁平化趨勢,增值稅已很難滿足交易所需,而原有的涉及零售消費的稅種征收范圍有限,無法囊括現有的交易類型。

    在監管方面,建議建立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數字化隊伍,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革新監管手段,實現系統預警自報,及時察覺非常規行為以及偷漏稅行為。另外,對承擔交易的數字化平臺,也應設置監管條款,如,明確相關交易數據的開放權限,明確交易的電子憑證模板以及數據互通等,將第三方平臺這一中間方有效地利用起來。

    02

    建立健全稅務機關數字化系統

    建議主要包含兩個維度的內容,一是從稅務系統內部看,要整合稅務機關內部稅收業務系統數據,尤其是加快推動數據在國稅、省級以及市級稅務機關之間流通與共享,開放數據權限,搭建共享平臺,有效地支撐數據在稅務系統內部的流動與增值。二是從外部來看,稅務機構應加強政府內部的溝通,實現相關政府部門涉及稅務的信息與稅務部門信息庫的有效對接,可先從海關、外管局等系統對接做起。通過跨部門、跨平臺的數據對接,可以極大地提升稅收數據庫的質量,通過對各類數據來源打標簽,實現涉稅數據分類存放、有效提取,進而滿足關聯交易可比性分析、利潤水平趨勢分析、價值貢獻分析的需要。

    03

    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面臨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沖擊,世界各國開始了相關行動。2015 年,OECD 發布了《數字經濟對國際稅收的挑戰》(BEPS)的首個項目,該計劃旨在打擊稅基流失和利潤轉讓,并在 2018 年發布了《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中期報告》,還在 2019 年發布了《工作計劃—制定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的共識解決方案》;歐洲聯盟提出了關于數字稅收的法律建議;法國于 2019 年率先通過了數字服務稅收征收法案等。各國政府和有關國家對數字服務的稅收管理和國際間的協調工作,都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經驗和建議。我們應該積極地參與其中,一方面可以借鑒相關國際組織、國家的經驗教訓,盡快完善我國相關制度政策;另一方面,在尚未出現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數字征稅條款的情況下,我們也要牢牢把握機會,爭取話語權和主導權,為后續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逐步提高數字經濟對我國稅收乃至經濟的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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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來源|《產業轉型研究》2022年第五期 總第333期

    編輯|段文秀

    審核、責編|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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